1 总 则
1.1 为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推进员工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和《江汉油田员工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员工培训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盐化工总厂改革发展、队伍建设和员工成长需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人才培训、关键岗位人才培训和全员素质提高三项培训工程,突出质量,强化管理,优化资源,夯实基础,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员工队伍,为实现盐化工总厂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3本规定所称员工包括油田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员工均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1.4员工培训是一项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盐化工总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1.5员工培训基本原则:
1.5.1以人为本,按需培训。着眼于工厂和员工的共同发展,把握人才成长规律和各类员工的培训需求,激发员工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分层分类分岗位开展培训。
1.5.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高层次人才、国际化人才、关键岗位人才为重点,推动各类人员培训的全面开展。
1.5.3结合实际,注重前瞻。根据盐化工总厂发展战略及专业(工种)发展趋势,提前规划,合理布局,超前培训,做好人才储备。
1.5.4强化能力,学用结合。全面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把能力培养贯穿于培训全过程;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选拔、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开发。
1.5.5改革创新,提高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2 管理体制
2.1按照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层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实行盐化工总厂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劳资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专业牵头、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和厂属各单位具体实施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2.2劳资、组织部门职责:组织劳资部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培训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重点人才培训计划,教师队伍和教材体系建设,对业务部门和培训实施单位进行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统筹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对培训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等。
2.3其它业务部门职责:要发挥专业牵头、业务指导的作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根据员工队伍实际及专业(工种)发展需要,提出本专业(工种)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年度培训计划建议,负责组织本专业(工种)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培训评估考核等工作;牵头组织本专业(工种)培训项目、课程和教材的开发。
2.4各单位职责:按照盐化工总厂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完成总厂下达的员工培训任务,制定本单位员工培训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5对承包商员工入厂前的HSE教育培训和考核,由承包商对口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安全环保科和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3 培训项目与要求
3.1推行岗位培训制度。员工上岗前须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后每年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岗位适应性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上岗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须在上岗后1年内完成培训。对上岗资格(资质)培训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人员入职(厂)教育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文化、《员工守则》、厂纪厂规、HSE管理及内控知识等。
3.2重点人才和关键岗位人才培训人选的确定可采取调训、组织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员工参加油田以外的培训须经油田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3在岗员工参加统一组织或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资格鉴定等不受影响,培训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各单位根据培训情况可停发部分绩效工资。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或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停发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
3.4员工参加连续脱产1个月(含)以上或单位出资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培训项目及其它重要培训项目的,必须与盐化工总厂签订培训合同(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或附件。
3.5员工培训期间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培训结束后,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学习汇报,实现知识共享,并将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4 内容与方式
4.1员工培训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相结合。
4.2 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是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操守、企业文化等内容。
4.3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主要包括岗位资格(资质)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项培训、“四新”知识培训等。
4.3.1岗位资格(资质)培训的重点是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包括上岗资格(资质)培训和转岗培训等
4.3.2岗位适应性培训的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所从事专业及相关专业(工种)知识的更新、拓展和提高。
4.3.3专项培训主要是为完成专项任务、提高某专项能力或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和目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4“四新”知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四新”知识培训指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技能操作人员“四新”知识培训指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4.4 根据实际采取长期与短期、在岗与脱产、国内与国外、内部办班与送外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倡通过岗位练兵、师带徒、研修交流、技能竞赛等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的途径开展培训。
4.5积极应用网络培训、仿真培训、中石化远程教育系统和电化教学等多种手段开展培训。
4.6推进员工自主选学,满足员工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提倡员工自学,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5 组织实施
5.1盐化工总厂和二级单位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分别组织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5.2总厂培训计划制定的程序:厂属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的年度培训需求;业务部门按照工厂总体发展战略和专业(工种)要求,提出本专业(工种)年度培训计划建议;培训主管部门依据需求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议,经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协调平衡,制定盐化工总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5.3 业务部门和职能单位要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办班项目和时间提早准备,拟定教学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课程,选聘好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同时,应在开班前一周将开班教学计划和课程表、任课教师、培训项目负责人等报送总厂培训主管部门审核。
5.4厂属各单位应根据总厂教育培训计划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员工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班形式组织实施。
5.5 各单位(部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学习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6 师资、教材、经费
6.1 按照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总厂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确定兼职教师人选。
6.2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胜任教学、课程开发及培训研究等工作。
6.3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操作训练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管理、技术等实际工作经历;没有实际工作经历的,不得选聘为兼职教师。
6.4实行兼职教师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高校和国内外培训机构参加系统培训、业务进修。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做好教师的培养工作。
6.5实行兼职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师能力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6.6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总厂员工教育培训兼职教师库,实现总厂优质教师资源共享。
6.7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学能力。加强兼职教师的条件审核、聘用考核、动态管理等工作。高层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均有义务承担一定的培训教学、课程开发任务,所在单位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聘用单位根据兼职教师职级、职称与教学能力支付相应课时酬金。对总厂内部兼职教师开展必要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6.8适应各类人才培训需要,按照开发与选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先进实用、形式多样、具有盐化工特色的教材和课程体系。厂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发本单位培训所需教材。
6.9严格按上级规定的培训费计提办法和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纳入预算,据实列支。
6.10加强对培训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员工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6.11新建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人员培训费用及必要的培训设施建设费用。
7 考评与监督
7.1实行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7.2加强对各单位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并与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7.3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培训项目评估标准和办法,培训项目实施完毕后,培训项目实施单位综合运用多种有效方式,对参加培训员工的学习态度和表现、完成培训目标情况等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将学习和考核情况记入培训结业考核表。
7.4各单位要把员工培训情况列入日常考核内容,并作为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 附 则
8.1本规定由劳动工资科和组织纪检科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